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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质量认证都有哪些规则?

* 来源: * 作者:1 * 发表时间: 2020-08-10 16:16:57 * 浏览: 0

南京质量认证都有哪些规则?

  为与ISO900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4.1.2(4)、4.3.3.2等条款中用“管理体系成文信息”取代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根据《规则》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对《规则》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例如:

  1、对原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例如:在4.1.1认证机构影响申请组织公开的信息中增加了“本规则的完整内容”,同时删去了“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在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交的材料中删去了“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2、在4.3.2中规定“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在4.3.3.3中规定第一阶段审核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4、删去了原4.3.3.5“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受审核方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5、在4.3.4中删去了“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的要求”、“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6、在4.4.3中明确“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

  7、在4.6.5条款中增加了不能颁发认证证书的情况“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的要求”以及“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在6.2中规定再认证审核“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9、在7.2.1暂停证书的情况中删去了“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10、在7.3.1撤销证书的情况中增加了“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以及“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11、在8.1(6)中规定“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12、在12.2中删去了“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

  13、在12.4中规定“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4、在附录A中中取消了关于有效人数“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的规定;增加了“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并规定“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